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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这三类案件,不在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同意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同意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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